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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4

New Year's Day:獻給黃皮膚的受難者們





惟其義盡,所以仁至。
讀聖賢書,所學何事?
而今而後,庶幾無愧。
這是一首偉大得足以配得起你們的贊歌。


U2《New Year's Day》
All is quiet on New Year's Day
A world in white gets underway
I want to be with you
Be with you night and day
Nothing changes on New Year's Day
On New Year's Day

I will be with you again
I will be with you again

Under a blood red sky
A crowd has gathered in black and white
Arms entwined, the chosen few
The newspapers says, says
Say it's true it's true...
And we can break through
Though torn in two
We can be one

I...I will begin again
I...I will begin again

Oh...
Maybe the time is right
Oh...maybe tonight...

I will be with you again
I will be with you again

And so we're told this is the golden age
And gold is the reason for the wars we wage
Though I want to be with you
Be with you night and day
Nothing changes
On New Year's Day
On New Year's Day















二十年前......



二十年後......

2009-11-03

維權者的拷問


四川維權者譚作人,被四川政府指控接受境外媒體採訪豆腐渣校舍等敏感問題,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控罪書指明是香港電臺是其中之一。中山大學教授艾曉明,內地著名維權學者,早前來港採訪香港記者/制片人(相信是香港電臺)講述譚作人接受采訪的經過,但被對方拒絕。從文章里面看到,她應該非常生氣:

艾曉明:境外記者,能不能告訴我譚作人如何協助你們採訪?
----談周末訪問香港記者被拒。




我覺得有些勇敢的記者是會接受採訪的,但估計大部分會拒絕。上馬,大半身子就踏進大陸的新聞雷區了。席揚和程翔的牢獄生涯,歷歷在目。你上還是不上?

其實譚先生不只接受了港臺的采訪,還有國外的,本港的還有亞洲周刊,而且,最主要是亞洲周刊。他和周刊記者合寫的報導---《成都環保風暴,公民抗議地震帶建石化廠》還獲得今年的SOPA亞洲出版業協會環境報道大獎,影響之廣度和深度都更甚於港臺。而且這系列環保報導的刺激程度,也不亞于港臺。頒獎臺下,亞洲周刊的高層感嘆:『這篇報導其中一個作者,正在坐牢。』

我不想談神聖的新聞倫理道德,我只談人性。因為我從來對記者是『神聖』的論述感到抗拒,有時感到惡心。就道德家要求的純潔度去量度,太少人配得上神聖。

以大陸入罪的黑箱邏輯來看,無論港臺的節目和亞洲周刊的報道是否刊出,也同樣會治譚先生的罪,『證據』絕對是一大堆的。只是港臺剛好被點名了。艾老師的做法,是想循法律庭辯的角度出發,從細節上為譚先生辯護,讓記者成為證人。譚是否有罪,不是證據決定,而是北京的權鬥態勢和政治氣氛決定的。艾老師的做法有沒有用,大家心里有數,這估計也是記者拒絕被采訪的考量。

但沒有用就不要為之?維權者沒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氣魄,估計中國應該沒希望了。至於記者該不該有這樣的氣魄?矛盾。大家都是不一樣的個體,不一樣的人生經驗,不一樣的生活包袱。拒絕應該不是罪,但肯定不夠偉大。就像打日本鬼子,見到殉國者為我們流血,我們會痛哭流淚,但不夠勇氣一起去死,或許會說:留得青山在,才會有柴燒。是借口還是智慧,要問良心才知道。根據過往港臺的《鏗鏘集》的報導風格,他們記者是否有基本良心,應該找得到端倪。

艾教授文章最刺激我的是這句:『譚作人/我都是新聞消費產業上的一道原料、被利用的工具、境外觀眾消費的極權風景?』的確,這種消費心態是存在於媒體的身上,但不同個體身帶病毒分量或許不一。就如部分香港人去旅行,想看中國最窮困的地方,看人家怎麼慘,然後化成自己鏡頭下那些『美麗』的哀愁。不過,必須說明的是,新聞消費,不只是媒體無形『盈利』,一些把握權力的,一些處境弱勢的,一些閱讀資訊的,同樣獲得一定的得著。

從邏輯上來說,記者接受采訪,記者那刻就不是記者,是新聞人物,或紀實文本中的個體之一,是事件的參與者,不是旁觀者。正如新疆記者會上大呼『政府無恥』,記者就變成了示威者。但從現實來說,記者所謂『旁觀』報導之時,其實早就主觀參與了,從角度到選材和文字的取舍,其實就是和維權者跳探戈,是一種有默契的合作。這是艾老師刺中的要害之一。觸及這點,記者就別再拿出新聞學里面那些所謂『中立客觀論』作擋箭牌了。艾教授的失望,不是沒有理由。

所以,拒絕艾教授的采訪,重點在於記者采訪維權者時的動機和心態。這只能質問自己的內心:你是抱著甚麼去采訪這些維權人的?如果沒有消費心態,我覺得拒絕是可以過得了上帝的拷問。問題是,艾教授的文字觸及的媒體丑惡地帶,的確存在。不止是中國新聞,本港新聞也是一樣。拒絕是否有罪,不是人物身份關係決定,也不是新聞理論所能定奪,而是良心應答。讀教授的文章所產生的接受反應,或許就是一把量度良心的尺。無論你上,還是不上。

2009-11-01

艾曉明:境外記者,能不能告訴我譚作人如何協助你們採訪?—談周末訪問香港記者被拒。


所有媒體工作者都應該看看。每個人的觀點可以不同,或許沒有標準答案,但不等於不用思考。

四川維權者譚作人,被四川政府指控接受境外媒體採訪豆腐渣校舍等敏感問題,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控罪書指明是香港電臺是其中之一。

中山大學教授艾曉明,內地著名維權學者。早前來港採訪香港記者/制片人(相信是香港電臺)講述譚作人接受采訪的經過,但被對方拒絕。





文:艾曉明

我這次去香港,沒有任何放映活動,只是看退休的老朋友。我順利去了香港,兩天就回來了。你說我去釆訪記者,是的,不過和烏魯木齊沒有任何關系;我關心不了那么多。我關心的是譚作人,因為一審結束后,很快他面臨判決。我想請教在地震時期釆訪過譚作人的香港記者,原因是起訴書上有這么一句話:“2008年‘5•12’地震發生后,被告人譚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體釆訪,發表了大量嚴重詆毀我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譚作人被公安機關擋獲歸案”。(順便請教起訴書作者:“擋獲”什么意思?我怎么只聽說過“抓獲”?!)

我見到了釆訪過譚作人的香港節目制作人,他是優秀的編導,有過很多作品獲獎。不過,他沒有接受我的釆訪。

我承認,人們有自由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一個體制外的、獨立制片人——我的釆訪,我完全尊重這個理由。但是我沒有預料到這位朋友不接受,因為,我接受過他的釆訪;我想當然地認為,作為媒體人,他理解我們彼此的工作有多么重要,我們多么需要共同努力來追尋真相。

寫到這里,我還要強調,他并不反對我的這些想法;而他的婉拒,則使我想到了其他一些問題。我下面寫的,就是我如何不理解記者不接受釆訪的依據:公司不同意、會對譚作人案造成負面影響、因為我們還要繼續去大陸釆訪,接受你的釆訪,會使我們在大陸的工作更困難;更進一步,還有其他記者的補充說明:記者(作為不帶偏向的、媒體生產者)不接受釆訪。

首先,我要說;我理解在大陸做釆訪的境外媒體工作者的困難,特別是報道問題新聞、有爭議的事件時。但是,談到這種困難和風險,我要補充的是,媒體工作者/貴公司老板,是否把被釆訪者要承擔的風險考慮在內了?

舉一個業界都知道的例子,當年公民呂邦列協助英國《衛報》記者釆訪太石村,被拖下車打得暈死。該記者后來寫的報道說明了他自己被嚇壞的程度,由此可見針對釆訪協助者的暴力之強烈。換句話說,如果境外媒體在釆訪某些問題時,得不到內地公民的幫助,他們基本上一事無成,至少難以作出深度報道;除非把自己的想象加進去。那么,對于這種一時的、參與了新聞作品制作過程的協助者,你媒體公司要不要承擔倫理責任?據我所知,英國《衛報》機搆是去到呂邦列養傷的家鄉,支付了有關身體檢查的費用的。

觀察譚作人一案,也遇到同樣情況。閱讀四川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對譚作人的起訴書可以看到:譚作人之罪并非因為他調查地震災害,而是他就地震問題接受了境外媒體的釆訪。從起訴書措詞我們看到的是“多次”接受,從浦志強、夏霖等辯護律師的辯護詞里我們看到,法庭上提到的只有一家境外媒體:

三、關于控方指控的譚作人發表的5.12地震有關言論的問題法庭調查表明:2008年5.12地震發生后,被告譚作人多次接受境內外媒體釆訪,也多次為他們釆訪調查當向導,如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第一財經日報》、《人與生物圈》等雜志,及香港政府所屬的香港電台。

那么,作為一個重要的、有廣泛影響的案例,一個問題擺在中國內地公民面前,也同時擺在了境外媒體面前:當你去釆訪大陸公民時,你對他要承擔的政治風險,要不要事先買類似旅游意外傷害的保險?要不要支付賠償金?我這個推理實在有點荒唐,一個不需要思索的答案是:不要。你接受釆訪,你言責自負。但是,我認為媒體需要面對的問題是:你為什么要釆訪譚作人?你為什么要發表他嚴重詆毀黨和政府的話(你為什么要害他)?假如他沒有嚴重詆毀,那么他要被當作“嚴重詆毀”治罪了,你這個境外媒體是不是認同這個罪?假如不認同,你何以能夠脫罪?“釆訪”、且讓譚作人做過釆訪“向導”(律師辯護詞語)的人,是否可以接受我的釆訪,說說當時的情形是怎樣的?

說到這里,我需要表明一下個人態度:假如有人因為接受我的紀錄片釆訪被治罪,我首先得承擔責任。因為,如果他不接受我的釆訪,就沒有機會犯罪。那么剩下的事情是,我要不要承擔這個罪責?如果我認為這個不是罪,我只有一條路,就是講出我的看法;講出我的看法,也許不能救出某一個人,但是,一個法治社會可以有其他救濟途徑,我的證言,說清了我的責任。假如我不講,原本是我們共同的罪,就變得要讓被我釆訪的某一個人來承擔。

現在的情況是,譚作人接受釆訪了,境外報道了。譚作人被抓了,境外又報道了;譚作人被審判,我相信,境外還會繼續報道,甚至大熱一場。譚作人成為消息熱點,但他當初是如何接受釆訪/協助釆訪的(如何犯罪以及協助犯罪的)?釆訪過/被他協助過/引導過的人沉默了。

在我眼里,這里的理由(記者不接受釆訪、老板不同意釆訪、我們還要繼續釆訪……),搆成了一道消費鏈,它們是我以前不曾思考的,當然也使我第一次開始反思境外媒體作為信息生產者的另一面:為了釆訪地震去釆訪譚作人、為了繼續釆訪譚作人被審判而隱身沉默;我覺得就像一部有關越王勾踐的戲劇里西施的台詞:你把我送到吳國是為了打敗吳國,你打敗了吳國是為了把我接回來。我看到譚作人變成一道菜、變成搶眼新聞的熱點,作為肉體的譚作人,不見了。

不僅如此,我們所有這些曾經接受過境外媒體釆訪的人,還將面臨譚作人同樣的處境:今天我接受你的釆訪,明天我因此被治罪,后天你接着再釆訪我如何被治罪的……譚作人/我都是新聞消費產業上的一道原料、被利用的工具、境外觀眾消費的極權風景……如果我們只是這樣的玩偶,還有必要接受境外媒體釆訪嗎?

剩下的一些問題,我還沒有機會問,在境外媒體之外,有境內媒體;在主流媒體之外,有邊緣媒體;在媒體機搆之外,有獨立制片人。這些不同權力關系上的媒體人,能否彼此釆訪?是不是我作為獨立公民,只能被動地接受釆訪,沒有權力和渠道釆訪主流/機制內的媒體人?簡言之,我再重復一遍:如果你不接受我的釆訪,我為什么要接受你的釆訪?你可以說,我不代表公司,所以我不能接受釆訪;但是,你代表個人的時候,能不能接受釆訪?你八小時之外,能不能接受釆訪?你釆訪譚作人的時候,是不是公司老板把譚作人的名字放在你的釆訪名錄上、指定你去釆訪的呢?釆訪譚作人,和節目制作人的個人選擇以及公司認同,又有什么關系呢?

譚作人案提出一個重要問題,也將確立一些重要原則,必將對中國公民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一個是六四能不能紀念?紀念六四就是犯罪嗎?這個問題,不是本文的要點。本文涉及到的是起訴書中的第二個涉嫌犯罪事實:案犯與媒體的關系。對于相關罪責,我試圖理解其要點在哪里:如果境外媒體是主要問題,那么不能接受境外媒體釆訪(否則要治罪);如果地震是主要問題,那么不能談地震(否則要治罪);如果嚴重詆毀是主要問題,那么不能嚴重詆毀(否則要治罪);如果黨和政府是主要問題,那么不能提黨和政府(否則要治罪)……

對于上述問題,我其實沒有能力做深入的調研取證;我只是一個用影像講故事的人。我只想想請當時和譚作人一起工作的人,講講釆訪的故事而已。我當然了解譚作人這方面的一貫作風,我認為他不會“嚴重詆毀”,但是他可能有所批評。如果他的意見是符合事實的,被貴公司節目編成了“嚴重詆毀”,那么責任不能由他負,而要由境外媒體制作人來負。不僅如此,而且,如果沒有境外媒體釆訪,他沒有犯罪機會;如果沒有境外媒體播出,他也沒有施加犯罪影響的機會。作為一個慣例,媒體人不能將“嚴重詆毀”當作專家證言來播出,如果你當他嚴重詆毀,那么是你這個媒體制作者犯了嚴重的判斷錯誤,誤導了香港觀眾,播出了他的嚴重詆毀。在這個問題上,無論如何,境外媒體無法脫“罪”。只有一條理由可以擺脫罪責:那就是回到事實的出發點——譚作人是如何與境外媒體人協助釆訪的、他又是如何接受釆訪的。搞清了這些事實,觀眾、法院,都可以獨立判斷。

最后,一個個人的理由:法庭調查點出了境外媒體的名字:香港電台。而當香港電台的編導前往釆訪時,給過我一個電話,問我在四川有沒有朋友可以協助。我提供了成都讀書會朋友的名字,他們就是這樣認識了譚作人,譚作人等一批志願者協助了他們的釆訪。當時地震剛剛發生,我身不能救人,心向往災區,自以為責無旁貸地要為香港媒體界朋友提供線索,使他們順利完成釆訪。他們的節目播出了,在香港必定產生了積極影響,大量來自香港的捐款源源涌向四川。而當時,我、譚作人,我們都沒有想到,會有因此被治罪的一天。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