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3

維權者的拷問


四川維權者譚作人,被四川政府指控接受境外媒體採訪豆腐渣校舍等敏感問題,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控罪書指明是香港電臺是其中之一。中山大學教授艾曉明,內地著名維權學者,早前來港採訪香港記者/制片人(相信是香港電臺)講述譚作人接受采訪的經過,但被對方拒絕。從文章里面看到,她應該非常生氣:

艾曉明:境外記者,能不能告訴我譚作人如何協助你們採訪?
----談周末訪問香港記者被拒。




我覺得有些勇敢的記者是會接受採訪的,但估計大部分會拒絕。上馬,大半身子就踏進大陸的新聞雷區了。席揚和程翔的牢獄生涯,歷歷在目。你上還是不上?

其實譚先生不只接受了港臺的采訪,還有國外的,本港的還有亞洲周刊,而且,最主要是亞洲周刊。他和周刊記者合寫的報導---《成都環保風暴,公民抗議地震帶建石化廠》還獲得今年的SOPA亞洲出版業協會環境報道大獎,影響之廣度和深度都更甚於港臺。而且這系列環保報導的刺激程度,也不亞于港臺。頒獎臺下,亞洲周刊的高層感嘆:『這篇報導其中一個作者,正在坐牢。』

我不想談神聖的新聞倫理道德,我只談人性。因為我從來對記者是『神聖』的論述感到抗拒,有時感到惡心。就道德家要求的純潔度去量度,太少人配得上神聖。

以大陸入罪的黑箱邏輯來看,無論港臺的節目和亞洲周刊的報道是否刊出,也同樣會治譚先生的罪,『證據』絕對是一大堆的。只是港臺剛好被點名了。艾老師的做法,是想循法律庭辯的角度出發,從細節上為譚先生辯護,讓記者成為證人。譚是否有罪,不是證據決定,而是北京的權鬥態勢和政治氣氛決定的。艾老師的做法有沒有用,大家心里有數,這估計也是記者拒絕被采訪的考量。

但沒有用就不要為之?維權者沒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氣魄,估計中國應該沒希望了。至於記者該不該有這樣的氣魄?矛盾。大家都是不一樣的個體,不一樣的人生經驗,不一樣的生活包袱。拒絕應該不是罪,但肯定不夠偉大。就像打日本鬼子,見到殉國者為我們流血,我們會痛哭流淚,但不夠勇氣一起去死,或許會說:留得青山在,才會有柴燒。是借口還是智慧,要問良心才知道。根據過往港臺的《鏗鏘集》的報導風格,他們記者是否有基本良心,應該找得到端倪。

艾教授文章最刺激我的是這句:『譚作人/我都是新聞消費產業上的一道原料、被利用的工具、境外觀眾消費的極權風景?』的確,這種消費心態是存在於媒體的身上,但不同個體身帶病毒分量或許不一。就如部分香港人去旅行,想看中國最窮困的地方,看人家怎麼慘,然後化成自己鏡頭下那些『美麗』的哀愁。不過,必須說明的是,新聞消費,不只是媒體無形『盈利』,一些把握權力的,一些處境弱勢的,一些閱讀資訊的,同樣獲得一定的得著。

從邏輯上來說,記者接受采訪,記者那刻就不是記者,是新聞人物,或紀實文本中的個體之一,是事件的參與者,不是旁觀者。正如新疆記者會上大呼『政府無恥』,記者就變成了示威者。但從現實來說,記者所謂『旁觀』報導之時,其實早就主觀參與了,從角度到選材和文字的取舍,其實就是和維權者跳探戈,是一種有默契的合作。這是艾老師刺中的要害之一。觸及這點,記者就別再拿出新聞學里面那些所謂『中立客觀論』作擋箭牌了。艾教授的失望,不是沒有理由。

所以,拒絕艾教授的采訪,重點在於記者采訪維權者時的動機和心態。這只能質問自己的內心:你是抱著甚麼去采訪這些維權人的?如果沒有消費心態,我覺得拒絕是可以過得了上帝的拷問。問題是,艾教授的文字觸及的媒體丑惡地帶,的確存在。不止是中國新聞,本港新聞也是一樣。拒絕是否有罪,不是人物身份關係決定,也不是新聞理論所能定奪,而是良心應答。讀教授的文章所產生的接受反應,或許就是一把量度良心的尺。無論你上,還是不上。

2009-11-01

艾曉明:境外記者,能不能告訴我譚作人如何協助你們採訪?—談周末訪問香港記者被拒。


所有媒體工作者都應該看看。每個人的觀點可以不同,或許沒有標準答案,但不等於不用思考。

四川維權者譚作人,被四川政府指控接受境外媒體採訪豆腐渣校舍等敏感問題,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控罪書指明是香港電臺是其中之一。

中山大學教授艾曉明,內地著名維權學者。早前來港採訪香港記者/制片人(相信是香港電臺)講述譚作人接受采訪的經過,但被對方拒絕。





文:艾曉明

我這次去香港,沒有任何放映活動,只是看退休的老朋友。我順利去了香港,兩天就回來了。你說我去釆訪記者,是的,不過和烏魯木齊沒有任何關系;我關心不了那么多。我關心的是譚作人,因為一審結束后,很快他面臨判決。我想請教在地震時期釆訪過譚作人的香港記者,原因是起訴書上有這么一句話:“2008年‘5•12’地震發生后,被告人譚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體釆訪,發表了大量嚴重詆毀我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譚作人被公安機關擋獲歸案”。(順便請教起訴書作者:“擋獲”什么意思?我怎么只聽說過“抓獲”?!)

我見到了釆訪過譚作人的香港節目制作人,他是優秀的編導,有過很多作品獲獎。不過,他沒有接受我的釆訪。

我承認,人們有自由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一個體制外的、獨立制片人——我的釆訪,我完全尊重這個理由。但是我沒有預料到這位朋友不接受,因為,我接受過他的釆訪;我想當然地認為,作為媒體人,他理解我們彼此的工作有多么重要,我們多么需要共同努力來追尋真相。

寫到這里,我還要強調,他并不反對我的這些想法;而他的婉拒,則使我想到了其他一些問題。我下面寫的,就是我如何不理解記者不接受釆訪的依據:公司不同意、會對譚作人案造成負面影響、因為我們還要繼續去大陸釆訪,接受你的釆訪,會使我們在大陸的工作更困難;更進一步,還有其他記者的補充說明:記者(作為不帶偏向的、媒體生產者)不接受釆訪。

首先,我要說;我理解在大陸做釆訪的境外媒體工作者的困難,特別是報道問題新聞、有爭議的事件時。但是,談到這種困難和風險,我要補充的是,媒體工作者/貴公司老板,是否把被釆訪者要承擔的風險考慮在內了?

舉一個業界都知道的例子,當年公民呂邦列協助英國《衛報》記者釆訪太石村,被拖下車打得暈死。該記者后來寫的報道說明了他自己被嚇壞的程度,由此可見針對釆訪協助者的暴力之強烈。換句話說,如果境外媒體在釆訪某些問題時,得不到內地公民的幫助,他們基本上一事無成,至少難以作出深度報道;除非把自己的想象加進去。那么,對于這種一時的、參與了新聞作品制作過程的協助者,你媒體公司要不要承擔倫理責任?據我所知,英國《衛報》機搆是去到呂邦列養傷的家鄉,支付了有關身體檢查的費用的。

觀察譚作人一案,也遇到同樣情況。閱讀四川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對譚作人的起訴書可以看到:譚作人之罪并非因為他調查地震災害,而是他就地震問題接受了境外媒體的釆訪。從起訴書措詞我們看到的是“多次”接受,從浦志強、夏霖等辯護律師的辯護詞里我們看到,法庭上提到的只有一家境外媒體:

三、關于控方指控的譚作人發表的5.12地震有關言論的問題法庭調查表明:2008年5.12地震發生后,被告譚作人多次接受境內外媒體釆訪,也多次為他們釆訪調查當向導,如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第一財經日報》、《人與生物圈》等雜志,及香港政府所屬的香港電台。

那么,作為一個重要的、有廣泛影響的案例,一個問題擺在中國內地公民面前,也同時擺在了境外媒體面前:當你去釆訪大陸公民時,你對他要承擔的政治風險,要不要事先買類似旅游意外傷害的保險?要不要支付賠償金?我這個推理實在有點荒唐,一個不需要思索的答案是:不要。你接受釆訪,你言責自負。但是,我認為媒體需要面對的問題是:你為什么要釆訪譚作人?你為什么要發表他嚴重詆毀黨和政府的話(你為什么要害他)?假如他沒有嚴重詆毀,那么他要被當作“嚴重詆毀”治罪了,你這個境外媒體是不是認同這個罪?假如不認同,你何以能夠脫罪?“釆訪”、且讓譚作人做過釆訪“向導”(律師辯護詞語)的人,是否可以接受我的釆訪,說說當時的情形是怎樣的?

說到這里,我需要表明一下個人態度:假如有人因為接受我的紀錄片釆訪被治罪,我首先得承擔責任。因為,如果他不接受我的釆訪,就沒有機會犯罪。那么剩下的事情是,我要不要承擔這個罪責?如果我認為這個不是罪,我只有一條路,就是講出我的看法;講出我的看法,也許不能救出某一個人,但是,一個法治社會可以有其他救濟途徑,我的證言,說清了我的責任。假如我不講,原本是我們共同的罪,就變得要讓被我釆訪的某一個人來承擔。

現在的情況是,譚作人接受釆訪了,境外報道了。譚作人被抓了,境外又報道了;譚作人被審判,我相信,境外還會繼續報道,甚至大熱一場。譚作人成為消息熱點,但他當初是如何接受釆訪/協助釆訪的(如何犯罪以及協助犯罪的)?釆訪過/被他協助過/引導過的人沉默了。

在我眼里,這里的理由(記者不接受釆訪、老板不同意釆訪、我們還要繼續釆訪……),搆成了一道消費鏈,它們是我以前不曾思考的,當然也使我第一次開始反思境外媒體作為信息生產者的另一面:為了釆訪地震去釆訪譚作人、為了繼續釆訪譚作人被審判而隱身沉默;我覺得就像一部有關越王勾踐的戲劇里西施的台詞:你把我送到吳國是為了打敗吳國,你打敗了吳國是為了把我接回來。我看到譚作人變成一道菜、變成搶眼新聞的熱點,作為肉體的譚作人,不見了。

不僅如此,我們所有這些曾經接受過境外媒體釆訪的人,還將面臨譚作人同樣的處境:今天我接受你的釆訪,明天我因此被治罪,后天你接着再釆訪我如何被治罪的……譚作人/我都是新聞消費產業上的一道原料、被利用的工具、境外觀眾消費的極權風景……如果我們只是這樣的玩偶,還有必要接受境外媒體釆訪嗎?

剩下的一些問題,我還沒有機會問,在境外媒體之外,有境內媒體;在主流媒體之外,有邊緣媒體;在媒體機搆之外,有獨立制片人。這些不同權力關系上的媒體人,能否彼此釆訪?是不是我作為獨立公民,只能被動地接受釆訪,沒有權力和渠道釆訪主流/機制內的媒體人?簡言之,我再重復一遍:如果你不接受我的釆訪,我為什么要接受你的釆訪?你可以說,我不代表公司,所以我不能接受釆訪;但是,你代表個人的時候,能不能接受釆訪?你八小時之外,能不能接受釆訪?你釆訪譚作人的時候,是不是公司老板把譚作人的名字放在你的釆訪名錄上、指定你去釆訪的呢?釆訪譚作人,和節目制作人的個人選擇以及公司認同,又有什么關系呢?

譚作人案提出一個重要問題,也將確立一些重要原則,必將對中國公民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一個是六四能不能紀念?紀念六四就是犯罪嗎?這個問題,不是本文的要點。本文涉及到的是起訴書中的第二個涉嫌犯罪事實:案犯與媒體的關系。對于相關罪責,我試圖理解其要點在哪里:如果境外媒體是主要問題,那么不能接受境外媒體釆訪(否則要治罪);如果地震是主要問題,那么不能談地震(否則要治罪);如果嚴重詆毀是主要問題,那么不能嚴重詆毀(否則要治罪);如果黨和政府是主要問題,那么不能提黨和政府(否則要治罪)……

對于上述問題,我其實沒有能力做深入的調研取證;我只是一個用影像講故事的人。我只想想請當時和譚作人一起工作的人,講講釆訪的故事而已。我當然了解譚作人這方面的一貫作風,我認為他不會“嚴重詆毀”,但是他可能有所批評。如果他的意見是符合事實的,被貴公司節目編成了“嚴重詆毀”,那么責任不能由他負,而要由境外媒體制作人來負。不僅如此,而且,如果沒有境外媒體釆訪,他沒有犯罪機會;如果沒有境外媒體播出,他也沒有施加犯罪影響的機會。作為一個慣例,媒體人不能將“嚴重詆毀”當作專家證言來播出,如果你當他嚴重詆毀,那么是你這個媒體制作者犯了嚴重的判斷錯誤,誤導了香港觀眾,播出了他的嚴重詆毀。在這個問題上,無論如何,境外媒體無法脫“罪”。只有一條理由可以擺脫罪責:那就是回到事實的出發點——譚作人是如何與境外媒體人協助釆訪的、他又是如何接受釆訪的。搞清了這些事實,觀眾、法院,都可以獨立判斷。

最后,一個個人的理由:法庭調查點出了境外媒體的名字:香港電台。而當香港電台的編導前往釆訪時,給過我一個電話,問我在四川有沒有朋友可以協助。我提供了成都讀書會朋友的名字,他們就是這樣認識了譚作人,譚作人等一批志願者協助了他們的釆訪。當時地震剛剛發生,我身不能救人,心向往災區,自以為責無旁貸地要為香港媒體界朋友提供線索,使他們順利完成釆訪。他們的節目播出了,在香港必定產生了積極影響,大量來自香港的捐款源源涌向四川。而當時,我、譚作人,我們都沒有想到,會有因此被治罪的一天。

2009年11月1日